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796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代 理 人 陳恒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𦆀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依台端所附之合約書影本,債務人為「林𦆀瑾」而非「林繡瑾」,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林𦆀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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