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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03號
債 權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政
債 務 人 陳鄭淑華
債 務 人 陳建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項請求債務人陳鄭淑華、陳建助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依據(依台端事實理由所示係因不當得利為本件請求,債務人似負共同債務)。
二、債務人陳鄭淑華、陳建助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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