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5960,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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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6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藍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藍秀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7年7月2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下同)14840元消費款、1,125元循環利息,總計15965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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