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5961,2012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6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富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吳徐秀琴


債 務 人 吳家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富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吳徐秀琴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參仟萬元整,並於民國99年12月8日貸放壹仟伍佰萬元,此有相對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及本票(證一、二) 為證;

詎相對人自101年5月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迄今聲請人尚有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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