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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51號
債 權 人 林卉姍
債 務 人 楊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借據1紙,經核其約定利息為百分之二,詎其竟請求如聲請狀所示之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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