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260,201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6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蘇志成即李萬春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萬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台幣肆萬叁仟捌佰零陸元之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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