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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嘉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嘉信於088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89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7,116元整未為清償(含掛失費1,000元、消費款27,015元、預借現金22,000元、已到期之利息6,299元及違約金802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015元自089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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