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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惠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惠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2日止累計214,541元正未給付,其中201,150元為消費款;
13,391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668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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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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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惠仙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66310 │ │9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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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惠仙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1786 │ │9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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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王惠仙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3054│ │9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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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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