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810,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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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8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睿隆
巷2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睿隆於民國88年3 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0年9 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529 元及費用60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4681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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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睿隆 543│自民國 09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6389│0000000000│09月 22日   │            │              │
│    │元    │306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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