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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8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新智
274巷2號
債 務 人 陳新佳
274巷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 務人陳新智邀相對人陳新佳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9月19日止累計480,580 元正未給付,其中174,351 元為消費款;
306,229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4686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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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新佳、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4351│新智 │9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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