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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2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號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張鴻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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