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81,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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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黃榮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柒佰零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榮樟於民國96年2月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334706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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