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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吳佩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佩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為何(原支付命令聲請狀漏載附表)?。
二、債務人吳佩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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