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570,2012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債 權 人 吳柏學即柏勝工程行

債 務 人 勵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鳳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伍萬零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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