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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吳怡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零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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