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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鍾貴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煥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利息請求之依據及利率之確定計算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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