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債 務 人 蔡仲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仲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台端所附之收據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應為繳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蔡仲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