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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債 權 人 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財工程有限公司、桃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桃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台端所附之切結書,並未見有債務人桃隆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二、釋明債務人桃隆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台端所附之切結書觀之,桃隆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連帶債務人。
)
三、釋明債務人桃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債務人進財工程有限公司、桃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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