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712,2012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鄂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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