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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鄭建明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建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建明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因病入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住院診治,積欠醫療費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嗣後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云云。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鄭建明已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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