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742,2012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廖一萍
債 務 人 陳俊廷

債 務 人 陳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元、⑵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叁元、⑶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⑴百分之二點三七五、⑵百分之四點一九五、⑶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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