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綉珊
債 務 人 吳世鴻
債 務 人 陳麗萍
一、債務人吳世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伍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如對債務人吳世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將由債務人陳麗萍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1 │1,274,524元 │自100 年9 月24日起│自100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 │ │3.44%計算。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2 │6,659,679元 │自100 年9 月24日起│自100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 │ │3.44%計算。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3 │1,580,565元 │自100 年9 月25日起│自100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 │ │2.12%計算。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