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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國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李國泰於民國98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8.18%固定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相對人李國泰再於民國98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0.07%固定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三、相對人李國泰又於民國 99 年11 月 8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0.22%固定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四、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545,706元整,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國泰 │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207375│ │月15日起 │ │一八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國泰 │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63251│ │月15日起 │ │零七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國泰 │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75080│ │月8日起 │ │二二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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