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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家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者,以三期為限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文內第二項第(四) 款顯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壹仟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叁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且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債務人顏家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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