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906,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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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郭俊青
6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郭俊青於2004年9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2004年9 月15日起至2006 年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03日止累計84 ,271 元正未給付,其中39,664元為本金;

44,523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90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俊青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9664 │          │1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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