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美雲
上聲請人王美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購票證明(如取款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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