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催,15,2012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美雲


上聲請人王美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購票證明(如取款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