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陳棟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即本票影本,載明付款地為桃園縣龜山鄉,有本票影本1 件在卷可憑,是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顯在桃園縣,則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
│ 101司催字第670號 │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據金額( 新台幣) │票據號碼 │
├──┼───────┼──────┼──────┼─────────┼─────┤
│001 │蘇豈鋐即蘇明賢│90年9 月26日│91年4月25日 │1,680,000元整 │TH058319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