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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陳素雲即全祐清潔工程行
上聲請人陳素雲即全祐清潔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並不一致,請至付款銀行將通知人更改為票據權利人「陳素雲即全祐清潔工程行」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該書面證明需有銀行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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