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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郭琇娥
聲 請 人 吳柏緯
聲 請 人 吳柏賢
聲 請 人 吳珮菁
相 對 人 吳土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土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最新土地膽本到院。
二、提出債權証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或支票等影本)。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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