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楊金龍
相 對 人 陳文彬
相 對 人 陳鳳玉
相 對 人 陳燕姿
相 對 人 陳燕沼
相 對 人 陳燕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彬、陳鳳玉、陳燕姿、陳燕沼、陳燕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阿蓮區○○段881-1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提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提出陳正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陳文彬、陳鳳玉、陳燕姿、陳燕沼、陳燕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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