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拍,50,201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興、李名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台端本件聲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其應繳之聲請費為新臺幣貳仟元,台端已繳新臺幣伍佰元,尚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相對人李明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名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