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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葉淑玲
相 對 人 郭竹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正確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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