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拍,539,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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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陳敏輝
相 對 人 謝勝合律師即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0年4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6,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0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10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5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在卷可稽。

又案外人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依本院101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選任謝勝合律師為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均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4月24日與案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由案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89,000,000元為押租金,向案外人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高雄市○○區○○段3200地號及21383、21382、21408、21409建號等)又於民國95年辦理續租,租賃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0日起至民國100年4月19日止。

雙方並約定租期期滿或其他終止事由等,應即返還承租人合作金庫押租金89,000,000元,王象公司若未返還,承租人合作金庫並得按當時基本放款利率加1%向王象公司計收遲延利息,及按日加收未返還押租金0.05%之違約金,承租人合作金庫並即得使抵押權,現王象公司各項資產顯不足清償所有債務,且其名下資產,除有別除權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外,所有資產亦將進行變價程序。

,是故承租現址房地亦將進行變價程序,此事由係屬「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合作金庫之事由,將致未能就本租賃標的物為合法或正常使用時,乙方即得中途退租」,並為依法得行使具有別除權之抵押權,聲請人自得主張與出租人王象公司間租期已屆滿,聲請人並於民國101年7月25日向破產管理人即王象公司為中止租賃關係之通知,破產管理人即王象公司於民國101年7月26日已收受此通知。

案外人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返還押租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本院101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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