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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擇乾
相 對 人 黃清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清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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