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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吳佳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子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本票2紙、借據1紙)非屬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0年8月17日至100年8月16日)所生之債權,請補正於該存續期間之債權證明文件(最高法院90年台抗3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陳子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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