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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黃振益
聲 請 人 翁慶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忠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高雄市○○區○○段1278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具狀更正正確之聲請拍賣抵押物附表(聲請狀所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僅高雄市○○區○○段1278地號之土地為設定抵押之標的,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應非抵押標的)。
三、相對人張忠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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