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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張容甄
相 對 人 黃英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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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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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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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10月29日 │56,750元 │100年12月26日 │49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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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10月28日 │84,000元 │100年11月25日 │49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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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年11月5日 │129,866元 │100年11月27日 │491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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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年11月23日 │27,615元 │100年11月30日 │491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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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0年11月5日 │112,770元 │100年12月7日 │491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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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0年11月3日 │349,358元 │100年12月15日 │491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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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0年12月19日 │407,450元 │100年12月26日 │473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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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0年12月12日 │67,600元 │100年12月27日 │473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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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0年12月19日 │30,000元 │100年12月27日 │473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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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0年11月2日 │25,000元 │100年12月28日 │491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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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0年11月2日 │82,110元 │100年12月31日 │49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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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0年11月3日 │178,112元 │100年12月31日 │491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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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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