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14號
聲 請 人 林青蓉
相 對 人 呂林秀鑾
相 對 人 桂林漓江高爾夫鄉村俱樂部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林秀鑾、桂林漓江高爾夫鄉村俱樂部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呂林秀鑾為「桂林漓江高爾夫鄉村俱樂部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並提山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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