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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597號
聲 請 人 陳淑美
相 對 人 李冠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冠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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