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62號
聲 請 人 顏千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皇霖、何陳麗珠、何俊龍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發票人載何陳麗朱,與聲請狀不同,釋明何者為是?
二、相對人何皇霖、何陳麗珠、何俊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