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9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錢線時報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瑞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線時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錢線時報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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