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3994,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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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94號
聲 請 人 林玉崑
相 對 人 莊昀璁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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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39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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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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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1月17日  │100,000元   │101年1月19日  │No53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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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1月17日  │100,000元   │101年1月30日  │No53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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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1月17日  │100,000元   │101年2月10日  │No534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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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年12月23日 │600,000元   │101年2月10日  │No535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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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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