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4200,2012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
聲 請 人 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進富、登嗣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登嗣企業社請求之依據(所附本票顯示發票人為蘇進富非登嗣企業社)。

二、相對人蘇進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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