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89,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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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鍾汶城
相 對 人 廖徐月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徐月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釋明㈠本票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㈡提出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之相關證據資料。

(台端聲請狀就利息部分,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惟並未提出相關依據資料,未經約定者,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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