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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1號
聲 明 人 葉駿德
葉韶凱
被繼承人 葉明文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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