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繼補,4,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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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香蘭
被繼承人 劉杜紅柿

一、上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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