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展加
聲 請 人 林坤生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天雄
號
相 對 人 牟振生
相 對 人 牟蔡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20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該民事判決第三項記載「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佰元由被告負擔」,是該裁判費之負擔業已於該民事判決中宣示,則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