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聲,868,2012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福財交通有限公司
即 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鳳
相 對 人 胡俊森
即 債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753 號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5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