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審訴,1397,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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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原 告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原告與被告林靖宏、林靖文、鄭碧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0,358 元,嗣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3,596,9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已繳納之31,195元,尚應補繳5,4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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