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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908號
原 告 蘇丞豐
被 告 王瑾琳
當事人間判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1 年6 月18日離家出走,迄今未歸,復具不正常男女關係,業經原告對被告提出妨害家庭、詐欺、業務侵占等刑事告訴在案,是兩造婚姻已難期續予維持、圓滿,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並請求被告支付孩子教養費等情,核屬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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